中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正在以令人惊讶的速度膨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利率互换业务累计成交1535笔,名义本金总额2103亿元,半年交易量已接近去年全年数额。
7月22日上午,国有四大行、花旗、汇丰等几十家交易商召开会议,表示目前银行间衍生品交易市场上两大主协议之间的矛盾已经极大的阻碍了市场的发展。交易商希望从司法的高度认可快速增长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两主协议并存与合一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副秘书长冯光华表示,“两主协议的合并,相信很快能得到解决。”冯曾是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债券交易处处长,他向记者表示,“两主协议之争属于内部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容易。”
所谓的两个主协议,是指2007年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改变过去一个业务一个主协议的模式,分别于8月和10月先后推出的《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以下简称CFETS主协议)和《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
从事相关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必须分别签署上述两大主协议。前者适用范围为所有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债券衍生产品交易、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和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后者适用于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和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这造成两协议的一定程度上的重叠管辖,而且两协议间存在不少明显差异,这使得交易商在适用协议上无所适从。
国开行资金交易部一位副总经理表示,“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两主协议并存。”他细述了实施中产生的问题:一是在操作中常常要准备签署两份协议,重复劳动;二是双方存在冲突,一旦发生纠纷对簿公堂,究竟以哪个协议为准,如何适用,一直没有明确。
条款显示,两份主协议针对违约事件有不同的约定。在履约通知的生效时间、违约事件处理上起点金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对交叉违约的判定设置宽限期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的规定。
其次,针对终止净额结算有不同约定。在交易提前终止日的确定上,NAFMII主协议约定违约事件发生后,守约方可指定履约通知生效日起15个营业日内的任一个营业日为提前终止日;CFETS主协议则规定可以在20日(含)内的任何一天为提前终止日。
在提前终止净额计算人确定上,NAFMII主协议明确约定了终止净额计算人是非违约方,即将终止净额计算的权利赋予非违约方;CFETS主协议对终止净额计算方没有明确约定。NAFMII主协议明确了由非违约方出具终止净额计算报告,另一方对计算报告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报告后6个营业日内提出书面异议;CFETS主协议约定应于5个营业日内提出异议。
此外,两个协议在履约保障机制和签署方式上也有不同规定。
与会者认为,两协议并存和重叠管辖带来很多不利影响。一是由于约定不同,市场参与者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其次,这使得无法有效建立“单一协议”制度,削弱了终止净额结算机制的效果,不利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整体风险控制。此外,主协议不统一明显不利于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化地位。
中国债券登记结算公司代表建议,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是两个版本的协议方达成一致,签署一个过渡性协议,然后逐渐过渡到NAFMII主协议。
衍生品交易亟待司法认可
谋求统一的游戏规则之外,银行间市场上的交易商们还希望现有的衍生品交易等得到司法的认可。与会人士认为,法律认可的问题不大,但要像国外那样为主协议单独立法,可能还需要时间。
深发展代表指出,研究国外情况可发现,金融衍生品市场发达程度与一国法律完善程度密切相关。NAFMII主协议目前只是一个行业自律规定,尚未得到法律确认。
高华证券宋冰指出,NAFMII主协议终止净额制度与现行《破产法》有不相容之处,“《破产法》在个别清偿上没有规定非破产情况下的处理办法”,这留下一种法律风险,如果遇到纠纷起诉至法院,不能确定是否会得到法官的支持。此外,主协议中有关规定是否能得到司法机构认可也是一个很大问题。
她建议可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对现有相关法规进行司法解释,由人大进行立法解释或由国务院进行司法解释,二是效仿国外单独立法。她认为不要在现行《特权法》和《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框架下想办法,“这是一个特殊问题,应该单独立法”。
不过,有代表指出,单独立法是个漫长过程,目前尚缺乏推动单独立法的力量,比较现实的做法是与司法部门沟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与会者建议协会将上述问题提交人民银行,尽快与相关司法部门协调解决。
会议透露,截至6月底,签署主协议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市场参与者已达92家,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60家,证券公司21家,保险公司7家,基金公司2家,非金融机构2家,已基本包括了银行间市场主要成员。同时,在NAFMII主协议签署机构中已有42家机构完成了远期利率协议备案,有55家机构完成了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备案,正在或准备在NAFMII主协议下开展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