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寿险〔2008〕29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法律责任人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阳光人寿〔2007〕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罗碧仙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二○○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