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威海市劳动保障部门下发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保人员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或未按规定连续足额缴费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缴。1999年5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含补缴)年限合并计算。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通知》内容,参保人员退休(含退职、提前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补缴和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自退休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或未按规定连续足额缴费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缴。预计退休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在退休前任一年度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缴。2007年底以前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不受缴费年限的限制。 自1999年5月起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虽未连续缴纳但补齐所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其1999年5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含补缴)年限合并计算。未建立医疗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如本人自愿,可补缴自1999年5月以来至本人退休之月的医疗保险费,其1999年5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补缴的年限合并计算。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缴费比例为5%)的参保人员,如本人自愿,可改按建有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10%)的办法参保,但须补缴1999年5月以来差额部分的医疗保险费。 补缴医疗保险费时,以补缴当年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补缴当年规定的比例缴纳。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