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债券>债券要闻>文章内容
 
拟推可交换债 “大小非”退出添新渠道
2008-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点击:
 
 

 

  证监会昨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资讯)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全文见5版),并开始向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规定》,发债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发债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股票按募集公告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70%。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证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可交换债券的推出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

  在可交换债的发行主体上,《规定》要求,发行人必须满足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硬指标。而发行人发行债券的金额,也不得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市值的70%。

  对于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规定》明确,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用于交换的股票在约定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为确保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安全性,《规定》还强调要求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与上市公司股东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所质押股票及其孳息用于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和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面值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此外,为增强可交换债债性,《规定》表示可交换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同时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90%。

             
 
 
  相关文章
·拟推可交换债 “大小非”退出添新渠道
·2007年记账式(十六)国债11日起终止上市
·证监会发文推行可交换债 以股押债控大小非
·国内首只无担保地方企业债券"08京投债"成功
·9月5日债券市场交易提示
·招商银行成功发行300亿次级债
·长债观望气氛凝聚 信用债继续火爆
·借“绿色通道”北京建工拟发10亿短期融资券
债券要闻 更多>>
·拟推可交换债 “大小非
·2007年记账式(十六)国
·证监会发文推行可交换债
·国内首只无担保地方企业
·9月5日债券市场交易提示
·招商银行成功发行300亿
·长债观望气氛凝聚 信用
·借“绿色通道”北京建工
·机构“哄抢”万科公司债
·国债指数创两项新高 债
债市分析 更多>>
·国、企债指数创新高 关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
·中证债券系列指数2008年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
·上证交易所国债 继续强
·上证国债指数9月3日盘中
·上证国债市场9月4日盘前
·资金充裕 债券市场有望
·个券大跌拖累国债指数下
·上证国债市场9月1日盘前
公告 更多>>
·2008年第九十二期中央银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08年度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08年
·北京首创股份公司08年第
·中粮集团公司08年第一期
·济钢集团公司零八年度第
·2008年记账式(十二期)
·2008年第八十七期中央银
·中国建材股份公司08年第
·关于2008年记账式(十二